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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公用售電業應於第二條公告各期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報當期各年度電力排碳係數之預定達成值,送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
電力排碳係數基準由電業管制機關定期公告;第一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期開始以五年為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