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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填具認可申請表(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設置計畫:含裝置容量、模組及變流器之型號及規格、電力品質、系統安全、配置說明、維護規劃。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但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醫院,得以機關函文為之。
三、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圖說。
四、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影本。
五、設置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築師設計簽證表(附件三)。
六、總購置費用明細及每(峰)瓩平均成本之預算書(附件四)。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可:
一、以下列方式之一設置而與建築物整合以取代全部或部分建材,且移除後將致建築物功能減損者:
(一)頂蓋式:太陽光電模組直接作為全部或部分之頂蓋建材,具供建築物封閉、覆蓋及防水功能(如附件一頂蓋式)。
(二)帷幕式:太陽光電模組直接作為帷幕牆之全部或部分建材,並具供建築物封閉及防水功能(如附件一惟幕式)。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設置方式。
二、總裝置容量超過十(峰)瓩,不及五百(峰)瓩。
三、屬新品設備。
四、設置成本須高於申請受理年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採用參數之期初設置成本。
前項建築物,須符合建築法第四條規定,且非以軟質塑膠布、硬質塑膠或其他易於拆卸之建材完整包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