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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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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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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
第 4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取得專利: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後未逾一年,且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獎勵或補助。
二、技術研發:
(一) 研發之技術具有商品化潛力。
(二) 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或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且補助經費未達申請案件經費百分之五十。
前項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
第 3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以下列各項技術為限:
一、創新、改良或整合省水標章管理辦法所訂省水標章產品之技術。
二、研發建築物雨水貯留工程及設計評估相關技術。
三、研發家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四、研發商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五、研發工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六、研發農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