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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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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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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作成水質、水量調查及紀錄之項目及頻率。
自來水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44 條
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應經常作有關水質及水量之調查及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