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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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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第 4 條
自來水事業應依前條規定辦理自來水設備之日常檢驗及定期檢驗。但有特別災害及事故發生時,應施行特別檢驗。
自來水事業對前項檢驗結果應作成紀錄,並檢討改善。
特別檢驗之紀錄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發生原因。
二、事件發生經過。
三、損害狀況。
四、檢驗方式及檢驗結果。
五、緊急處置方案。
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
第 3 條
自來水設備之檢驗項目、期程、檢驗方法、檢驗報告表格式及改善報告表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