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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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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 4 條
因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完成後,無需配合治理計畫或其他因素保留之洪氾區範圍,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廢止;其有配合治理計畫保留部分,並得配合變更其範圍或管制分級。
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
第 3 條
洪氾區之劃定由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依實際地形、洪水紀錄及預測結果,擬訂範圍及管制計畫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公告之。但臺北市轄區,得依臺北市政府提出之範圍及資料為之。
前項範圍應以比例尺不小於二千四百分之一地籍圖標定,並應與河川圖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