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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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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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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河川管理辦法
第 4 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
前項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並由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執行其轄管之河川管理工作。
河川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河川管理,指下列事項:
一、河川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
二、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
三、土石可採區之劃定。
四、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之訂定。
五、河防建造物之管理。
六、河川之巡防與違法危害河防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七、河川使用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許可、廢止、撤銷及使用費之徵收。
八、治理計畫用地之取得。
九、防汛、搶險、搶修。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