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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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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EN
第 4 條
檢定機關(構)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八條規定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辦理檢定時,加收臨場檢定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但檢定機關(構)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執行業務時,於現場受理申請並當日完成檢定者,不在此限。
執行前項業務無法當日往返,而需住宿或跨轄區辦理者,其臨場檢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8 條
檢定應在檢定機關(構)為之。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申請檢定機關(構)派員至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放置地點檢定之。
不在檢定機關(構)執行檢定者,得由檢定機關(構)派員攜帶檢定用器或使用經檢定機關(構)評估符合之檢定用器於法定度量衡器放置地點檢定之。
前項由檢定機關(構)派員攜帶檢定用器執行檢定者,得請申請人協助載運檢定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