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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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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EN
第 4 條
下列商品,免收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檢驗規費:
一、援助物資持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
二、救濟物資持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 )
EN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規費如下:
一、檢驗費。
二、審查費。
三、評鑑費。
四、登記費。
五、證照費。
六、臨場費。
七、試驗費。
八、服務費。
前項各款檢驗規費以新臺幣元計收,尾數未滿一元者,不予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