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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企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認定為受損企業者,其因市場開放受影響達一定程度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自申請日往前計算前六個月之期間,申請企業每個月國內營業額與上一年度同期之營業額相較出現絕對衰退之情形。
二、申請企業自申請日往前計算前六個月之平均營業額較過去十八個月之平均營業額相對衰退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前二款營業額之衰退係因締約國進口產品增加或進口產品單價下降造成申請企業銷售量減少或單價下降所致,或係因締約國服務提供增加或服務之價格下降造成申請企業客戶量減少、銷售量下降或價格下降所致。
四、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特定產業企業因市場開放受影響達一定程度認定基準。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經營與市場開放項目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之中小企業,自各該項目市場開放義務生效滿六個月之日起,至完全履行該條約或協定(議)承諾之日後五年止,受影響達一定程度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認定為受損企業。
前項申請由主管機關統一受理;申請內容涉及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共同認定。
經認定為受損企業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其研提改善調整計畫,協助其轉型、轉業或退出經營;改善調整計畫經審查通過者,為利其落實計畫,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給予一定金額之補助。
第一項企業申請受損認定之資格、應備文件、申請流程與受影響達一定程度之認定基準及前項改善調整計畫審查要件、補助金額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