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數位發展部推動研究與學術機構進行數位發展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本辦法補助之研究機構或學術機構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有政策研析或創新研發能力之團隊。
二、具有固定之研究場所及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與設備。
三、具有財務管理、人力配置、會計制度及內部稽核等完善計畫管理制度。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及所屬機關得指定執行單位推動計畫,不適用第七條之規定:
一、經行政院核定屬重大特殊且具時效性之計畫。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時已載明補助對象者。

補助案件作業程序及審查項目如下:
一、由受理機關先就申請人資格及應備文件進行檢核,有未符合規定且可補正者,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補助案件之審查期間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三、受理機關為審查申請人所提計畫,得召開審查會議,並得依實際需求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或提出說明。
四、審查會議之審查委員,得就下列項目提供意見:
(一)與本部或所屬機關業務職掌範圍之關聯性。
(二)執行之可行性。
(三)經費分配之合理性。
(四)人力配置之妥適性。
(五)預期成果或效益之可能性。
(六)績效指標之適當性。
五、經審查通過之計畫,由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定後,與申請人簽訂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