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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商業登記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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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EN
第 4 條
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929 條
商人間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與其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視為有前條所定之牽連關係。
商業登記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5 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商業會計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第 69 條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前項決算報表時,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