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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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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EN
第 4 條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及前條第二項後段所規定之公益法人或團體所屬人員,對於職務或業務上所知悉或持有之秘密不得洩漏。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
EN
第 3 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前項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將部分事項委託相關之公益法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