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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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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EN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有關證明文件,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係指下列文件:
一、銷售用錄音著作錄有音樂著作之證明文件。
二、前款銷售用錄音著作公開發行滿六個月之證明文件。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
EN
第 2 條
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音樂著作之著作樣本一份。
三、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