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EN
申請前條之核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公司、商業、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或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或聯絡處營業、開業或備案證明文件影本。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計畫書。
四、其他必要相關文件。
經營汽車貨運業者或快遞業者承運園區運往區外及由國外輸往園區貨品者,除檢附前項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車籍資料。
二、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三、駕駛員駕駛執照影本。
四、由公司所屬駕駛或操作員切結於區內作業時應遵守交通規則及園區相關法令規定之切結書。
五、所屬貨運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六、保稅貨物運送人須檢附海關核發之有效保稅運貨工具執照影本。
第一項第三款計畫書中應記載公司基本資料、聯絡處所設置地點、營業形態及財務計畫等。
申請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應先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後,始可辦理登記。但經營汽車貨運業、報關業、保險業、廢棄物清除及資源回收服務業、法律及會計服務業、郵政儲金匯兌業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得同時申請核准及登記。
前項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得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免在區內設有辦公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