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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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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4 條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該等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購置,且供自行使用。
前項所稱購置,包括生技醫藥公司向他人購買、融資租賃取得、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且符合該公司依第八條規定經本部專案核准之投資計畫為限,並取得交貨文件、統一發票、進口報單等原始憑證及相關付款證明文件。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 )
第 8 條
生技醫藥公司申請適用本辦法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本部專案核准。
前項投資計畫之提出,應依本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格式,於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期間內完成登錄並上傳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