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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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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4 條
第二條所定研究發展,限於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單位所從事之下列活動態樣:
一、為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新服務或新創作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二、為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前項所定活動態樣,不含為改進現有產品或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現有原料、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發展,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科學方法或技術手段自行從事產品、技術、勞務、服務流程或創作之創新活動。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投資抵減應具備研發能力,其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