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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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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 4 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委託公民營事業者,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委託作業;如依前條第三款方式委託者,應依本辦法規定之公開甄選方式為之。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
第 3 條
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業務所需資金,主管機關得視業務性質,規劃以下列方式支應:
一、全部資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二、一部資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餘資金由受託公民營事業籌措。
三、全部資金由受託公民營事業籌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