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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設置計畫,會商交通部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設置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規劃產業園區位置、規模、主要產業項目。
二、建港需求。
三、鄰近商港是否得提供服務之評估分析。
四、初步規劃構想,含位置、規模、功能及服務內容。
五、評估意見及實施方法。
產業創新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政策或衡量產業園區內興辦工業人之經營需要,且經評估非鄰近商港所能提供服務者,得於其所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內,設置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
前項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後,報行政院核定。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行政院核定。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指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