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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申請設定礦業權者或申請礦業權展限者,前條第三款所稱應公開展覽之書圖文件如下:
一、礦區圖。
二、探礦構想書圖之下列章節:
(一)探礦申請地概要。
(二)探礦規劃。
(三)工程預定進度。
(四)搬運規劃。
(五)永續經營事項。
三、開採構想書圖之下列章節:
(一)採礦申請地概要。
(二)地質及礦牀概況。
(三)採礦規劃。
(四)搬運規劃。
(五)選煉規劃。
(六)動力及設備規劃。
(七)產銷規劃。
(八)永續經營事項。
四、礦場環境維護計畫。
五、礦區內具原核定礦業用地者,併應檢具礦場關閉計畫。
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 )
申請人辦理公開展覽應刊登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依據。
三、應公開展覽之書圖文件。
四、公開展覽起迄時間及地點。
五、說明會各場次時間、地點及說明會紀錄公開方式。
六、於指定網站或以書面表達意見之方式及期間。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