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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例行性教育訓練,包含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且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
前項教育訓練應包含對於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創傷知情或其他可達精進工作品質、強化尊嚴同理、避免二度傷害目的之相關課程。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或指定專人辦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保護服務及相關案件轉介、業務聯繫等工作,並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
司法、警察、矯正、醫療、教育、心理及社會工作等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應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之相關措施、法規等課程納入例行性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