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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EN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與眷屬同住,係指於看守所之指定處所及期間,使被告與眷屬生活或相處。
與眷屬同住,每次以三日為限。
與被告同住之眷屬,應向看守所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雙方關係之證明文件。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 EN
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獎勵被告之方式如下:
一、公開表揚:由看守所長官於適當場合為之。
二、發給獎狀:發給記載獎勵行為內容之獎狀。
三、增加接見次數:合併或個別增加一次至三次。
四、給與適當之獎金或獎品:一般性獎金,每人每次最高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參加比賽之獎金,依相關比賽規定給與之。給與具正面、勵志或鼓勵性質之獎品。
五、其他特別獎勵:被告入所後最近六個月內無懲罰紀錄者,得給予與眷屬在指定處所同住之獎勵。但經禁止接見通信者,不予特別獎勵。
前項獎勵基準如附表。
給予第一項第五款特別獎勵,看守所應報請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