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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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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EN
第 4 條
勞作金總額計算方式,應按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羈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六十計算之。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37 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
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
二、提百分之十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三、提百分之十充受刑人飲食補助費用。
四、其餘充受刑人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受刑人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
五、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應用。
前項第二款提撥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應專戶存儲,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支付。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30 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
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
二、提百分之十充被告飲食補助費用。
三、其餘充被告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被告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
四、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