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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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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稱嚴為分界,指以所內建築物、同一建築物之不同樓層或圍牆隔離監禁之。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3 條
刑事被告應羈押者,於看守所羈押之。
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
看守所對羈押之被告,應按其性別嚴為分界。
少年被告羈押相關事項,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