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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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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受刑人於徒刑執行中、執行完畢或假釋後,接續執行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者,不適用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3 條
處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
處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