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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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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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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第 4 條
評估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於檢察官決定監護處分之執行方式或是否予以變更時協助提供意見。
二、於檢察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辦理定期評估時協助提供意見。
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
EN
第 46-2 條
執行監護處分期間,檢察官應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所定期間,將受處分人送請前條第三項所定評估小組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檢察官為延長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聲請時,得參酌前項之評估意見,並得徵詢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各款受指定者、最近親屬、醫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護理人員、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