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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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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之經費預算,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之規定編列之。
國家賠償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
EN
第 7 條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