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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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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 4 條
前條人員應於出國前七個工作日前向本局申請出國,由本局審酌申請人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據以准駁,並將准駁結果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但因情況急迫,得不受出國前七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法務部調查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本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下列本局人員於其職掌、業管範圍或參與之業務涉及國家機密、國家安全之事項者:
一、公務人員。
二、聘用、約僱人員。
三、駐衛警察。
四、駕駛、技工、工友。
五、借調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