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展覽收藏保存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古物公開展覽時,應先評估古物保存狀況,並確認展場環境符合古物保存條件。
二、脆弱易損之古物,應限制展覽時間,必要時以複製品展覽。
三、古物之收藏庫房,應依古物材質及保存條件,建立溫濕度、光照、空氣品質、蟲菌防制等環境控制之保存設施及管理規範。
四、古物留存於原文化脈絡之開放或半開放空間、戶外環境展藏保存者,應盡量控制環境之穩定度,降低自然或人為之破壞風險,並視需要設置監測、防護及安全設施。
五、古物出借時,應規定保存環境條件及保管責任、點交、包裝運輸、安全等事項,並應簽訂契約及辦理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