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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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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 4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出缺,由文化部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聘者。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EN
第 6 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文化教育界人士。
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三人,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各不得逾四人。
第 7 條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