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 4 條
國發基金審議前條第二款申請案時,文化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與審議作業。
前項審議,於分析評估階段需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之專業意見者,得由文化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學者專家參與。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
第 3 條
依本辦法申請國發基金投資之案件,以該投資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