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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國發基金審議前條第二款申請案時,文化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與審議作業。
前項審議,於分析評估階段需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之專業意見者,得由文化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學者專家參與。
依本辦法申請國發基金投資之案件,以該投資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