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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
計畫經前條審查認定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或應解除列管者,該計畫執行單位應提供計畫主持人及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而得知悉技術機密之人員名單予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應列冊或變更名冊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及當事人,並副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關鍵技術項目變更、認定結果變更或所涉人員異動時,亦同。
於行政院公告新增或變更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後三個月內,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應盤點受其委託、補助或出資終止後未滿三年、擬辦理、執行中及已列管之計畫。
於前項盤點後,涉有前條之條件者,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為確認前條之條件,應邀集專家學者、產業專家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主管機關代表至少五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通知受其委託、補助或出資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或其代理人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