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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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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 4 條
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本會所定書表格式編製預算書,並將次一年度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報送本會核轉立法院審議。
前項財團法人預算書應編書表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本會另定之。
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本會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辦理。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第 55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並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