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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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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EN
第 4 條
依第二條規定辦理徵購時,由管理局定期邀集建築物所有權人協議購買,協議不成時,依市價徵購。
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
EN
第 2 條
科學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得向其所有權人徵購之,並通知他項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