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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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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 4 條
退撫儲金支出範圍,以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為限。
原私校退撫基金支出範圍如下:
一、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及資遣給與。
二、儲金管理會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與本條例有關之各項業務所需經費。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30 條
退撫儲金之用途,除依第三十一條規定運用外,限於支付私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金、撫卹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
第 35 條
儲金管理會為辦理與本條例有關之各項業務所需經費,得由原私校退撫基金勻支,列入年度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