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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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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教職員死亡,如不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辦理撫卹者,基金管理機關應一次發還教職員本人繳付基金費用之本息。
前項所稱基金費用之本息,係指本人撥繳之基金費用,及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