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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N
學校教職員退休及自願離職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即退休之學校職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但其限齡在本細則修正施行之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者,至遲以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