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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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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第 4 條
申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者,應將就讀學校成績單正本送交該校軍訓單位審查,經核對無誤,由軍訓主管於成績單右下角加蓋印記,並載明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及得折減日數後,其正本發還申請人,副本由學校保存;學校未設軍訓單位或未置軍訓主管者,由教務單位辦理。
前項申請折減之成績單所顯示課程,應與第二條第三項附表所列之課程相符。
第一項印記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 )
第 2 條
依法受徵集服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之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折減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
第一項所定得折減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之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規定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