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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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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第 4 條
特殊教育助理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教師助理員:在特殊教育教師督導下,協助評量、教學、生活輔導、
學生上下學及家長聯繫等事宜。
二、住宿生管理員:負責特殊教育學校 (班) 住宿學生之生活照顧、管理
及訓練等事宜。
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生活輔導員之職責,由其任職學校、幼稚園依前項各款
所定職責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