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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分校及其他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專責單位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副組長:各組及其他二級單位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單位及輔導專責單位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得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至三十班者,置二人;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包括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家政教室管理員等,不包括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三十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人至十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七、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定之教師或職員專任或兼任。
八、營養師及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九、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
十、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一、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國民中學準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學校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於九年內逐年完成。完成前,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教師兼任。
國民中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規定如附件二。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分校及其他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專責單位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及其他二級單位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包括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管理員等,不包括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七、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定之教師或職員專任或兼任。
八、營養師及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九、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但學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或指派專人兼任。
十、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一、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國民小學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八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改聘代理教師、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十二人以下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其控留員額為二人以上者,至少半數員額應改聘代理教師。
前項學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
辦理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機關視實驗性質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學校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於十五年內逐年完成。完成前,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教師兼任。
國民小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規定如附件一。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國民中學輔導教師之資格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
(一)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輔系及雙主修)且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2.中等學校輔導(輔導活動)科、中等學校輔導科或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二)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輔導活動)科、中等學校輔導科、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國民中學綜合活動領域輔導專長或中等學校輔導教師證書。
二、現任校內合格教師兼任輔導教師,應依下列專業背景之優先順序選任:
(一)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
(二)修畢輔導四十學分。
(三)修畢輔導二十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