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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險費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本會以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之委員擔任之。
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第一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指派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各一人。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二人至三人。
三、家長代表一人至二人。
四、學生代表一人。
五、精算、財務、保險、法律及醫學專業人士五人至七人。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補聘(派)兼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