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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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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學生學籍表,其個人身分資料,應依國民身分證明文件之內容記載;變更時,亦同。
前項變更,在校學生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文件,畢(肄)業學生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及畢業證書或與修業有關之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 )
第 2 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新生應檢具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定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證明文件正本,依學校所定時間報到註冊後,取得學籍。
學校應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規定編班、編列學號、建立學籍及核發學生證等有關證明文件。
學校於學生修業期間,應依學生學籍表冊之格式及內容建立詳細資料;學生學籍表冊之範圍如下:
一、學生學籍表。
二、新生名冊。
三、學生學籍異動名冊。
四、轉入學生名冊。
五、畢業學生名冊。
六、其他有關學籍資料。
學生學籍有關事項發生異動時,應註記於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學生學籍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