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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建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時,得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同時向本部提起申訴;其僅向學校申請協調且對協調結果不服者,亦得依第五條規定,向本部提起申訴。
建教生申請協調並同時或先後提起申訴者,應通知本部審議會,審議會於協調未有結果前,得暫停審議。
建教生之父母、監護人,得為建教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建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訴。
學校為辦理前項協調,由學校邀請建教合作機構代表與該案建教生及其家長、專家學者共同參與,並應請主管機關代表列席,於開會時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協調會議應作成紀錄,並由學校報主管機關備查。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協調會決議確實執行。
第一項之協調,不影響建教生或建教合作機構之其他權利救濟。
學校主管機關為審議第一項申訴事項,應遴聘具備教育、心理輔導、法律、勞工等專長之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五人,組成建教生申訴審議會,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建教生應自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之次日或收受協調紀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提起申訴。
本部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