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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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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EN
第 4 條
私立學校設立外國課程部或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前三年內運作正常且無重大財務缺失。
二、申請前三年內未受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及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相當之處分。
三、設立分部者並應符合私立學校設立分部之規定。
四、所設立外國課程之教育階段與學校所屬教育階段相當。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第 54 條
私立學校因人事或財務等違法而發生重大糾紛,致嚴重影響學校正常運作且情勢急迫者,學校主管機關得逕行停止校長及有關人員職務,並指派適當人員暫代其職務。
私立學校校長、主辦及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執行職務時,有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經學校主管機關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逕予解除其職務。
第 55 條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學校主管機關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
二、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第 78 條
私立學校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招生者,除學生學籍不予承認外,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學校法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