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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學校應就實習課程辦理情形,依前條所定評量項目進行績效自評,並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檢附績效自評報告書,送本部備查。
本部得將實習課程評量納入學校校務評鑑,依校務評鑑程序規定辦理,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定期辦理評量。
前項受託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且設立宗旨與教育相關之法人或團體。
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量實施能力,包括足夠之評量領域學者專家、完善之評量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與會計制度。
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以下簡稱評量);其評量項目如下:
一、實習機制:
(一)實習課程整體規劃及運作機制。
(二)實習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三)實習學生之安全維護。
(四)實習學生之不適應輔導或轉介。
(五)實習輔導及訪視運作機制。
二、實習成效:
(一)實習學生就業輔導成效。
(二)實習學生對實習課程滿意度成效。
三、前次評量結果改進情形。但第一次接受評量之學校不適用之。
實習課程為校外實習者,應增加下列評量項目:
一、實習機制:
(一)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擇定及媒合機制。
(二)校外實習合約之簽訂及執行。
(三)校外實習保險之投保情形。
(四)校外實習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商處理機制。
二、實習成效:
(一)實習學生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滿意度成效。
(二)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課程滿意度成效。
(三)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學生滿意度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