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專責單位應跨單位協調推動輔導身心障礙學生相關措施,協助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發展,職責如下:
一、訂定及實施特殊教育方案相關事項。
二、訂定及執行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三、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鑑定等相關事項。
四、協助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措施等相關事項。
五、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及提供支持服務等相關事項。
六、協調權責單位辦理無障礙環境之設置及改善。
七、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資源教室應於專責單位督導下,專責執行前項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應經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成立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其任務、組成、會議召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至少應有身心障礙學生一人參與。必要時得增聘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參與。
學校依前二項規定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校內無特殊教育學生者,得不予遴聘特殊教育學生或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