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 EN
前條所定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名稱及變更後學校法人之名稱。
二、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創辦人名冊。
三、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名冊及其任期。
四、學校法人監察人名冊及其任期。
五、學校法人設立基金。
六、所設私立學校之名稱。
前項第五款學校法人設立基金,應不少於變更組織前原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設校時法規所定設校基金額度百分之三十。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 ) EN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單獨變更組織時,應由董事會檢具變更登記聲請書、捐助章程、財產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報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轉法院辦理法人更名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