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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依下列規定,查核學校有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一、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每學期查核一次。
二、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每學年查核一次。
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預警學校之辦學狀況及改善情形;經查核認定已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該校予以免除列為預警學校。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學校主管機關查核認定者,列為預警學校:
一、學校財務狀況惡化,有影響校務正常營運之虞。
二、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年度全校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合法規所定基準。
三、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期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為不通過。
四、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比率未達百分之五十。
學校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預警學校,並得對其進行財務查核、提供諮詢輔導或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