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 4 條
學校辦理新生入學時,應進行學生健康基本資料調查,並作成紀錄。學生健康基本資料應包括家族疾病史、個人疾病史、特殊疾病現況、預防接種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家長知悉學生罹患本法第十二條所列疾病者,應以書面通知學校;學生已成年或有行為能力,知悉本人罹患本法第十二條所列疾病者,亦同。
學校衛生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
EN
第 12 條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疾病、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