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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委員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委員在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主管機關解聘之;其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
私立學校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 )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社會人士、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其中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學者專家:就教育、法律、會計及管理領域之人才中遴選。
二、社會人士:就素孚眾望之社會公正人士遴選。
三、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就各相關團體推薦之代表中遴選。
四、有關機關代表:就教育、法務、財政、人事等機關人員中遴選。
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